为切实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,近期,我市根据目前实际情况,结合周边地区做法,出台了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泰州市本级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管理的通知》(泰人社发【2017】542号),进一步规范基金筹集管理、医疗待遇、医疗管理等问题。 通知明确了筹资标准、缴费年度、基金来源和基金管理,强调了残疾军人医疗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缴纳,未正常足额缴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金的,不得享受医疗保障待遇。通知规定,医疗待遇按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、诊疗和服务设施范围执行,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按实报销,强化了定点管理和异地备案管理。同时,还明确了财政、人社、民政、定点医院等相关部门的责任,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行提供有力保证。 |